(From 上海环境-辐射安全相关文件)
一、辐射安全许可证的变更
辐射工作单位变更单位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的,应当自变更登记之日起2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并提供以下相关材料:
1.许可证变更的申请报告;2.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复印件;3.许可证正、副本。
经环保部门审查同意后,换发许可证。
二、 辐射安全许可证的注销
持证单位全部终止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活动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提出注销许可证的申请。使用Ⅰ类、Ⅱ类、Ⅲ类放射源的场所和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场所,以及终结运行后产生放射性污染的射线装置,应当依法实施退役。
申请材料:许可证注销的申请报告;原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废源废物处理证明;退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审批意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三、.重新申请辐射安全许可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证单位应当按照本操作规程规定的许可证申请程序,重新申请领取许可证:
1.改变许可证规定的活动的种类或者范围的;
2.新建或者改建、扩建生产、销售、使用设施或者场所的。
四、辐射安全许可证的延续
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应当于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延续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1.许可证延续申请报告
2.监测报告
3.许可证有效期内的辐射安全防护工作总结
4.许可证正、副本。
5、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它材料。
环保部门应当自受理延续申请之日起,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完成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延续,换发许可证,并使用原许可证的编号;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五、辐射安全许可证的补发
辐射工作单位因故遗失许可证的,应及时到市级报刊上刊登遗失公告,并于公告30日后的一个月内持公告到环保部门申请补发。
六.收费
无。
七、受理时间、地址及咨询电话
受理时间:每周二至周四上午9:00-11:30;下午13:30-16:30
地址:沪太路500号
电话:56535002、56535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