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实验室安全工作方案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7-11-13浏览次数:37

2010年实验室安全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实验室工作安全,确保校园安全稳定,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1.         重点开展危险化学品管理工作

1.1.   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建立领取、使用、存储、处置危险化学品的明细台帐。建设健全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的实验室规章制度、警示标志、保护设施和工作场所。

1.2.   剧毒化学品(详见《剧毒化学品名录》﹝2002年版﹞)的管理。剧毒化学品的购买、存放和使用必须严格履行学校的审批程序,并存放在符合《剧毒化学品库安全防范技术要求》(DB11/529-2008)的专门剧毒品库房,对于私自购买、私自存放、私自使用剧毒化学品,将依法追究当事人责任。

1.3.   爆炸物品的管理。从事爆炸物品的实验必须逐级申报审批并经市文保分局批准。储存爆炸物品的库房须符合《爆炸物品库安全防范规定》(DB11/5317-2005)。

1.4.   低闪点易燃化学试剂的管理。严格控制低闪点易燃化学试剂的存储量,存放使用甲类试剂(闪点在28以下试剂)的实验室须配置通风试剂柜,通风试剂柜符合通风、阴凉、干燥、防静电等条件要求,每组柜内存放易燃化学试剂总量不能超过20。每次实验从试剂柜内取出、放置在实验操作台的易燃化学试剂不得超过500ml,用后立即放回通风试剂柜中保存,实验人员使用甲类化学试剂必须在通风橱中进行。

1.5.   各房间化学试剂管理。各实验室内化学试剂应分类摆放整齐,放置在房间内最安全的地方,化学性质相抵触的化学试剂要隔离存放,并建立化学试剂存放清单和实验室房间化学试剂专人负责制。废弃化学试剂(含空瓶)严禁丢弃,需集中保管、定期送交学校处置。

1.6.   气瓶的安全使用与管理。气瓶要远离热源,保持通风阴凉,防止倾倒,如有氢气、甲烷、乙炔、煤气等易燃易爆气体,要责成专人负责,并张贴安全操作规程,确保存放使用安全。

2.         辐射工作安全

2.1.   我校开展辐射工作的单位应按《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管理办法(修订)[华师设(2006)6]做好安全工作。

2.2.   办理环保手续:辐射工作场所开展环评并通过审批,辐射环境保护设施通过竣工验收,放射性同位素通过转让审批手续和转让后备案手续,废旧放射性同位素处置后经过备案手续。

2.3.   建立规章制度:辐射工作场所应制定岗位职责、辐射事故应急措施、监测方案、辐射防护安全保卫制度、放射性同位素使用登记制度、工作人员培训制度、操作规程、设备检修维护制度、放射性三废处理方案。

2.4.   加强放射工作人员管理:放射工作人员应按《职业病防治法》和卫生部55号令的有关规定进行健康检查,取得体检机构的健康证明后即可上岗,未取得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证明的人员,不得从事有关放射工作。    各辐射工作相关单位应按照规定要求,组织好放射工作人员在具备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资质的单位开展岗前、上岗后和离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个人健康档案,将个人的健康证明存档备查,上岗后的职业健康检查时间间隔不应超过2年,必要时可增加临时性检查。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安排放射工作人员接受个人剂量监测和定期组织本单位的放射工作人员接受放射防护和有关法律知识培训,并建立放射工作人员的个人剂量档案和培训档案。个人健康档案、个人剂量档案、个人培训档案应当提交设备处备案。

2.5.   辐射环境监测:各辐射工作单位应在许可范围内存储和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定期自行对源库开展辐射环境监测,定期委托有资质单位辐射环境监测;

2.6.   做好工作场所保卫工作:源库实行双人双锁、防水防火防盗防丢失防破坏防泄漏、张贴电离辐射标志、安装监控设施。

3.         加强开展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管理

3.1.   贯彻落实《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全面梳理摸底开展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实验室情况,病原微生物是指能够使人或动物致病的微生物;实验活动是指实验室从事与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样本有关的研究、教学、检测、诊断等活动。

3.2.   落实生物安全监管责任,抓好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和使用管理。

3.3.   严格规范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各单位要严格执行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审批制度,未取得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资格和未经农业部或上海市主管部门批准的,不得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

4.         处置实验室废弃物

4.1.   实验室废弃物包括化学废弃物、生物废弃物、放射性废弃物、传染性废弃物、生活废物5类,分别按如下办法处置。

4.2.   化学废弃物包括非剧毒性的化学废液、化学固体废弃物。各实验室产生的化学废液应由实验人员经预处理后存放在相应容器,暂存在各自实验室。存储废液的容器经分类后,用纸箱或木箱密封标记后统一送储。各实验室产生的化学固体废弃物,包括实验手套、试管、移液器枪头、化学试剂空瓶等不具有传染性的废弃物应经预处理后,用纸箱或木箱密封标记后统一送储。剧毒、易燃、易爆等危险化学废弃物按照高危废弃物处置,根据“危险品安全管理办法 [华师设(2006)7]”实施,并向设备处、保卫处和危险品仓库报备。

4.3.   各实验室产生的生物废弃物应密封存放在冷柜内,由设备处联系相关单位处置。没有沾染有毒有害试剂的植物废弃物作为生活废物处置。

4.4.   放射性废弃物包括废源、废液、被污染的实验器具等。该类废弃物作为高危废弃物处置,严格存储在专用容器,做好辐射警示标志,并向设备处报备。

4.5.   传染性废弃物指被怀疑含有对易感人群有足够致病浓度和数量的病原体(细菌、病毒、寄生虫或真菌)的废弃物,包括废弃的标本、感染性敷料、小块的病理组织器官、被血液或体液等污染的物品、被污染的一次性器具等。该类作为高危废弃物,用黄色塑料袋封装,暂存在实验室指定区域,由设备处联系相关单位处置。

4.6.   生活废弃物指不属于上述4类的普通实验室废弃物,作为日常生活垃圾处置。

4.7.   取消现有实验室废弃物室外临时收储点。中山北路校区在每周五下午送至实验室废弃物仓库(自然地理楼与地理楼后),由专人接收处置。闵行校区送至实验D楼的收储柜。

4.8.   各实验室在领用化学品时应签署处置废弃物承诺书,并建立领料、用料、废弃物处置记录。

设备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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