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重申辐射安全管控要求的通知
各单位:
为进一步落实世博期间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管理要求,做好我校辐射安全管理的长期管控工作,我处根据上海市环节保护局和市辐射环境监督站的规定,重申以下7个方面的管控要求:
1. 任何放射源的生产、销售、存贮和使用必须在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后进行,并在规定范围内开展活动,必须经环保部门审批同意后购买、销售放射源。
2. 管理和操作人员必须接受辐射安全培训,取得合格证后方可上岗,且合格证在有效期内。
3. 2011年1月底前,提交《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防护年度评估报告》和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年度辐射环境检测报告。
4. 严格监控源的使用,发生放射源数量变化、人员受误照等意外情况,立即上报环保部门、公安部门、卫生部门。
5. 做好每月至少一次的放射性同位素盘存工作。
6. 落实每周三8:00至16:30向我处传真或纸质报告《放射性同位素利用单位自查表》。
7. 加强员工辐射防护,建议持证上岗操作人员携带便携式辐射报警一起、热释光剂量计开展工作。
设备处
2010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