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重申辐射安全管控要求的通知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7-11-13浏览次数:17

关于重申辐射安全管控要求的通知

各单位:

为进一步落实世博期间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管理要求,做好我校辐射安全管理的长期管控工作,我处根据上海市环节保护局和市辐射环境监督站的规定,重申以下7个方面的管控要求:

1.       任何放射源的生产、销售、存贮和使用必须在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后进行,并在规定范围内开展活动,必须经环保部门审批同意后购买、销售放射源。

2.       管理和操作人员必须接受辐射安全培训,取得合格证后方可上岗,且合格证在有效期内。

3.       20111月底前,提交《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防护年度评估报告》和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年度辐射环境检测报告。

4.       严格监控源的使用,发生放射源数量变化、人员受误照等意外情况,立即上报环保部门、公安部门、卫生部门。

5.       做好每月至少一次的放射性同位素盘存工作。

6.       落实每周三8001630向我处传真或纸质报告《放射性同位素利用单位自查表》。

7.       加强员工辐射防护,建议持证上岗操作人员携带便携式辐射报警一起、热释光剂量计开展工作。

设备处

20101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