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单位:
固定资产管理工作是各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和学校的一项重要工作。近年来,我校教学科研条件不断改善,学校固定资产不断增加。为认真执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及《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直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规程(暂行)》(教财函[2013]55号),全面规范和加强我校固定资产管理,现将在全校范围内以学期为周期分批开展固定资产清查工作,相关要求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加强资产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加强领导。各单位加强资产清查工作的组织领导,配备专人负责资产清查工作,各资产使用部门、人员通力配合,切实保证资产清查结果真实可靠,确保资产清查工作按时完成。
(二)精心组织。各单位要认真学习相关文件,并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资产清查的具体实施方案,保证工作顺利完成。
(三)严肃纪律。各单位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如实反映资产管理情况和存在问题,不得瞒报虚报。
二、清查工作目标
(一)全面摸清家底。对本单位的固定资产情况进行全面清理和清查,真实、完整地反映本单位的固定资产现状,维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二)完善管理制度。对资产清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各单位要在全面总结,认真分析的基础上,提出相应整改措施和实施计划,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
三、清查基准日
此次固定资产清查工作,统一以2014年3月20日为资产清查基准日。
四、工作原则和方法
(一)按照单位自查,设备处复查或抽查的方法进行。
(二)各单位经过清查的固定资产,要按照统一要求建立健全账卡。
(三)固定资产清查工作结束后,各单位设备管理员应在“设备与实验室管理系统”中对资产清查结果逐一核实认定。
五、工作内容和步骤
此次清查,各单位应做好账务清理,资产清查和完善制度等项工作,具体步骤如下:
(一)自查阶段(3月24日—5月10日)
各单位进行资产自查,收集相关数据,填制《华东师范大学固定资产清查明细表》,按要求将清查结果上报设备处。
(二)核查、申报处置阶段(5月11日—6月10日)
设备处完成对各单位上报资产清查资料的核查工作。需要处置的,报教育部、财政部审批处置。
(三)建立完善管理系统阶段(6月11日—6月25日)
清查、处置工作后,各单位登陆《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平台》,更新各单位资产信息。
设备处
2014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