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车辆报废报损、出售、出让、转让等处置中需向设备处提交的相关材料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7-11-13浏览次数:25

关于车辆报废报损、出售、出让、转让等处置中需向设备处提交的相关材料

   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国有资产处置相关管理办法,现对我校车辆处置报备中需要的相关材料说明如下:

一、处置方式:报废

单位按相关规定报设备处审核需提交材料如下:

1.上海市报废汽车回收证明

2.上海机动车回收服务中心报废车辆结算单

3.上海市机动车注销更新证明

4.车辆报废鉴定报告

5.车辆报废相关签报、发文、专家论证会议纪要

6.其他材料

二、处置方式:出售、出让、转让

单位按相关规定报设备处审核需提交材料如下:

1.对预出售、出让、转让的资产进行评估  

1)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对预出售、出让、转让资产进行评估,形成评估报告,并交设备处审核。

2)设备处对评估报告进行初审,并自评估基准日起9个月内,向教育部(财务司)提出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申请,教育部(财务司)审核后报财政部备案。

2.备案材料

1)单位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的正式申请文件。包括单位基本情况、开展资产评估工作的原因、资产评估基准日、资产评估委托方、中介机构、资产评估结果以及其他需说明的事项;

2)《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一式三份);

3)资产评估项目相对应的经济行为批准文件;

4)资产评估报告(评估报告书、评估说明和评估明细表等);

5)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产权登记证复印件;

6)其他材料。

各单位在处置车辆时需如实向设备处提交以上材料,如以上材料不全者,设备处将不予办理处置车辆报备手续。

设备处

2015年4月1日